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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主义的冲突(3)

2010年05月04日14:3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意思自治是建立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的。平等有两个含义:即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是指一切自然人、法人在法律人格上的平等及其内在意志的自由、自愿,故又被称为抽象的平等或形式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平等,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实际进行经济行为、实现自由意志的机会和能力基本接近,也叫实质上的平等。受罗马法影响,法律一直以来都是把人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分自然人与法人、生产者与消费者、大企业与小企业而异其待遇,把法律上的平等等同于事实上的平等。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经常是背离的,二者的一致只是偶然的或假设的理想状态。经济生活中大量非理性消极因素和偶然因素存在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对抗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厂商。在交易中,处于优势的一方的意思能得到充分的表达,而另一方的意志则可能被淹没。这就使交易双方失去法律上的平衡,导致事实上不平等现象的出现,从而使意思自治主义失去存在的基础。

  意思自治,也即意味着竞争存在。一定的竞争又必然会产生垄断,这时要缔约自由和进行相对人选择的自由也就显的艰难了。同时,方式自由带来交易的同时,也给交易的安全性造成了很大的障碍,特别是在口头合意的情况下,第三人无法探究真相。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则无法分清,导致交易存在巨大的不安全因素。

  四、冲突的利弊与发展

  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对意思自治主义进行必要的限制,能克服意思自治主义存在的不足,能保证交易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但过多的限制也会让物权法变得僵化,失去灵活。因此,建立合理的物权法理论体系,能确保交易的安全与迅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4.1、物权法定对意思自治主义适用的限制有利的一面

  物权法本身的特性,使得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的创设。如果由当事人任意创设,那权利就会出现不确定的状态,导致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所以,对意思自治原则在这里的限制就是为了保证权利的确定性,保证交易的安全、有序。除了物的归属外,在物的流转上,意思自治原则也需限制。虽然有一定的自由,但是在物的权利的产生,转让方面还是由法律予以了规定,如:不动产的登记,公示及效力。这些都是不能由当事人来自由约定的。原因就是为了限制意思自治的滥用,使不动产这种有点特殊的物能获得更好的保护,保证交易的安全。由于物权是债权的目的,债权是实现物权的手段,要更好的保证物权的实现,就要使债权能实现有度,而要让债权适当有度就得让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受到必要的限制。这样才能保证物权能好好的实现,保证交易的稳定安全。

  4.2、物权法定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的弊端

  物权法定主义虽然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减少了交易费用并保障了交易安全,但是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物权法定主义的保守性及僵化性也日益明显地显露出来了。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法作为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财产规范具有“制度刚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的利用方式的更新,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类型及内容无法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于是,法律应适当的对当事人自由的创设能更好的实现交易的物权种类予以放宽。因为通过法律限定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的做法,在法律观念上表现为对人的完全理性的认同,认为人有足够的能力认识世界,对社会的发展变化认识不足,表现为一种静止与僵化的发展观。法律总是滞后与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律的稳定性越强,滞后性就越突出。当社会的发展使物权法定制度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时,物权法定的效用主要体现在的负面影响上,其原先所具有的整理物权的功能转化为刻板的教条从而压抑了社会的活力,而且经济发展越迅速,这种抑制作用越明显,会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正因为如此,德国法律与司法事务上逐渐承认期待权和所有权担保这两种新型的物权形式。但是我国的物权法目前还没有对这种形式的权利予以规定,也许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

  五、结语

  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主义在冲突中共存,在互动中发展。对意思自治主义进行合理的限制能保证经济的安全、有序的发展,同时也应允许意思自治主义在物权法定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扩张,以适用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

  主要参考资料:

  [1]梁慧星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3]赵越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政法论坛,2004年;

  [4]苏永钦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5] 江平、张礼洪 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 ,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

  [6] 吕岩峰 论当事人意思自冶原则之扩张,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

  [7]李劼 论论物权法定主义私法自治精神,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年;

  [8] 李玉林、王俊杰 论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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