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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之法律效力(71)(4)

2010年05月04日14:5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人对物的事实管领被人妨害,而不能正常占有或支配,那么此时该占有人即享有妨害排出请求权。这里的妨害仅仅是指对正常占有构成妨碍或干扰。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妨害防止请求权又有被称为占有妨害预防请求权,其针对的并不是现实的侵害,而是当存在占有妨害危险时,占有人则有权请求防止妨害。

  以上各种救济措施都是物权法上的保护,而对于占有还存在债权法上的保护,包括不当得利和侵权赔偿两个方面,占有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可成为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对象或客体。5

  * 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1 《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物权法中第一章就为占有(第854到第87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三编为所有权,一共有九章,第八章为占有。

  2 关于占有的意义,在各国立法和法学研究中向来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该观点倾向于把占有界定为一种事实状态,认为占有就是占有人对物之事实上的管领,其以人与物之间存在的某种特定联系为考察对象,强调人与物之间的直接联系。如,《德国民法典》第854条第1款规定,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者,取得对该物的占有。2、作为权能的占有。该种观点认为,占有并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而仅仅是所有权的内容之一,与使用、收益、处分构成完全所有权的权能内容。譬如,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作为独立权利的占有。一些国家的民法理论,如日本,认为占有构成一种独立的权利,一般称为占有权。《日本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之第二章即为占有权,在物权总则之后,所有权之前。第180条规定,占有权,因以为自己的意思,事实上支配物而取得。通常日本民法理论也将该条解释为占有权,即以自己的意思对物进行支配的权利。我们认为,要全面的理解占有的法律属性,就不能单纯地从某一个角度而排斥其他观察分析。同时,除了以上三个方面,还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分析:1)占有是物权的基础。人与物之间关系的原初形式就是占有,正是从人与物的占有关系中才生发出诸多具体的利益请求。2)占有具有抽象法律规范和具体法律关系双重属性。客观抽象的占有关系,实际上就是对占有事实进行规范评价的法律规则,譬如《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章第854条到第872条关于占有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十九章第241到第245条的规定;主观具体的占有关系则表现为法律规则对特定事实的评价后果,如甲窃取了乙的贵重手表一块,此时甲即取得对该手表的自主占有,此时占有即表现为甲对特定物的具体占有关系。

  1 法律上善与恶完全不同于道德上的评价,而仅仅是一种是否知情的判断。

  1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如瑞士民法典第940条中规定,恶意占有人仅对因其占有而支付的费用的必要部分,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150条中规定,占有人,即使是恶意占有人也同样享有请求偿还非常修缮费用的权利。我国台湾民法第957条规定,恶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对于回复请求人,得依关于无因管理之规定,请求偿还。

  1 在占有物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各国立法及法学理论上普遍认为恶意占有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与善意占有人是否负担该赔偿责任则有不同意见,但多数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譬如瑞士民法典第938条明确规定,(1)物的善意占有人,依其被推定的权利得使用收益该物的,对权利人无损害赔偿的责任。(2)前款情形,物消灭或受损害的,占有人无须赔偿。其他如德国等则使用善意占有之权利推定予以解决。

  2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对于占有物毁损或灭失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之规定与台湾民法、日本民法都不同,后两者强调“可归责于占有人”,而我国物权法则认为对于善意占有人及恶意占有人都不考虑是否可归责问题,实质上苛责严格得多。如此立法是否科学妥当尚需进一步斟酌研究。

  1 另外还有关于占有状态的推定,如台湾民法第944条规定,占有人,推定期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者,推定前后两时之间,继续占有。请参见本编第3章之八“占有状态的推定”。

  2 《德国民法典》第891条规定,(1)在土地登记簿中为了某人登记一项权利的,应推定此人享有该项权利。(2)在土地登记簿中注销一项权利的,应推定该项权利不复存在。这被认为是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而与第1006条相似但却又不同,该规定更为全面,因为不动产权利与登记簿的联系要比动产权利与占有的联系一致性更强。参阅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181页。

  1 参见[日]我妻荣:《日本物权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445页。另外法国民法典第2230条也有同类规定,“任何情况下,均推定占有人系以所有权人之身份为其本人占有…… ”

  2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236页;温世扬、 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99页。

  3 台湾 1984年台上字第2984号判决。参阅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

  4 《德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了妨害用益权之请求权与所有权请求权的准用,其规定,用益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的,对用益权人的请求权,准用关于由所有权产生的请求权的规定。第1227条规定了质权的保护对所有权请求权的准用,其规定质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对质权人的请求权准用关于由所有权产生的请求权的规定。

  5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页。

  6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页。

  1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2 如瑞士民法第931条第1款明确规定,某人虽然实际占有某物,但不愿成为其所有人时,则可以主张推定其善意受领该物时的让与人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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