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自 [意]桑德罗·斯契巴尼选编,《物与物权》,范怀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72页。
1 有学者称之为保全占有令状,参阅陈朝壁:《罗马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1页。
2 参见刘得宽:《论占有诉权制度》,载氏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作者还把旧事实向新事实移转的过程,勉强的区分为三个阶段即搅乱期、暂定期和确立期。在搅乱期以行使自力救济为原则,公力救济为例外;而在暂定期两种救济方式都可实行;最后在确立期则不能行使自力救济而只能采公力救济。至于这三阶段之境界以何时为准,应依社会的具体情形判断。
1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25页。
2 参见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17页。
3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2-363页;[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162页。
1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2页;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2 参见柯凌汉:《物权法论纲》,商务印书馆(香港)1935年版,第231页。
3 参见曹杰:《中国物权法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页。
4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18页。
5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3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