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997年4月2日晚,被告人周勇怀疑岳母家的猫被卢文学家偷走,邀约被告人熊永洪、李志、李伟、杨航等十余人手持凶器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文学、韩金翠、卢俊银家,由周勇分工后,带领同伙冲进卢家,对卢的家人殴打并砸烂家具,致卢文学岳母张立珍及儿子卢俊银受伤住院。之后,被告人周勇以卢文才的名义迫使卢文学与其签订协议,付给卢家1500元现金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财产损失,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同时,周勇指使卢文才从医院将张立珍背回卢文学家,不准在医院医治。张立珍回家数日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张立珍被钝物打击,其死亡与外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立珍住院期间,用去医疗费293.6元,卢俊银用去医疗费用189.3元,共计482.9元。张立珍死亡后,被告人周勇又以摆平卢家为借口,强行向同案人索取了数百元不等的现金,还威胁卢家不准报案。卢家逼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撤案。证明这一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当庭的供述。各被告人对周勇邀约到卢家伤人砸物的基本事实均供认。同时,周勇还供认了与卢家签协议并支付1500元的事实,其余被告人供认了周勇以支付卢家费用为名强行要钱的事实;
2.同案关系人陈勇、安全的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的基本事实一致;
3.被害人卢文学、韩金翠的陈述。二人对周勇等十余人无故闯进家里肆意打人砸物,并打伤张立珍、卢俊银及张立珍被背回家后死亡的事实作了详尽的陈述;还陈述了受周勇威逼向公安机关撤案的事实;
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卢文才的陈述。证实自己受周勇的指使到两河医院将张立珍背回卢文学家中,张立珍死亡后周勇安排自己与卢文学家签订了赔偿协议,还证实周勇拿了1500元给卢文学家的事实;
5.两河乡医院医生王勇的证言,证实卢家两人住院的事实;
6.卢文才与卢文学签订的协议;
7.卢文学家被打砸后的现场照片;
8.张立珍、卢俊银的医疗票据,证明两人的医疗损失共计4829元;
9.张立珍的尸检报告,证明其死亡原因。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杨中全参与了本次犯罪,杨中全予以否认;被告人周勇的辩护人认为尸检报告结论不客观,不能证明张立珍的死因。本院认为,参与了此次犯罪的被告人熊永洪、李志、周勇、杨航、李伟均没有指证杨中全参与,公诉机关也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杨中全的这一指控不能采信;而张立珍的尸检报告是公安机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张立珍尸体检验的客观现象,结合医生陈述的病状、被告人供述的作案过程所作出的科学分析结论,能客观的证明张立珍的死亡原因。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在本次犯罪中,被告人周勇邀约他人,组织指挥犯罪,属主犯,其余被告人属从犯,均应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六、1997年夏天,赵小华驾车从叙永返回两河时有数人要求搭车。因害怕交警检查,被赵拒绝。其中有人自称是周勇的亲戚,扬言要让周勇来找麻烦。当晚,被告人周勇伙同郭进来到赵家,以赵不让周勇亲戚搭车为由,要赵小华“捡底”500元。赵迫于周勇的淫威,借500元钱交给周勇。对这一事实,被害人赵小华陈述当晚周勇同一小伙子到家里后,自己躲到隔壁,但害怕周以后报复,不得不出来给了周勇500元;证人杜蓉也证实周勇二人来后,丈夫赵小华出去躲避,但最后仍给了500元钱;证人龚修群对此也作了证实,与赵小华、杜蓉的陈述相印证。被告人周勇否认得了500元钱,但因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周勇、郭进寻借口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属敲诈勒索。
七、1997年下半年,曹成贵(另处)因其兄与黄庆良发生纠纷,伙同被告人杨航到黄家滋事。当得知黄庆良躲进乡政府后,二人追到乡政府,杨航冲进乡长办公室,用刀架在黄脖子上,要黄拿1500元“捡底”。黄庆良被迫同二人返回家中,拿了600元给曹成贵。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有黄庆良及妻子张学泉的陈述,证明被杨航、曹成贵拿走600元钱的事实。黄庆良还证实在乡长办公室里,杨航持刀架在自己脖子上;曹成贵也证实同杨航一道要了黄庆良600元;被告人杨航对自己持刀威胁并要黄庆良给曹成贵钱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本次犯罪,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郭进参与。郭进予以否认,其辩护人也认为郭进参与的证据不足。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中,仅有被告人杨航供认郭进“在场”,但没有供述是否实施了行为,此外无其他任何证据佐证。因此认定郭进参与本次犯罪的证据不充分,被告人郭进及其辩护人关于郭进未实施这一犯罪的意见成立。被告人杨航以暴力威胁,当场劫走财物的行为属抢劫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