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证实:截止到1994年1月31日,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净资产为83.1639万爱尔兰镑。
(6)被告人李真在侦查期间供述:1993年初,吴庆五下海之前,张铁梦让其与吴庆五到张的公司参股。谈到爱尔兰的企业时,张铁梦讲企业效益很好,一定能赚钱,并讲其(李真)直接参股不合适。吴庆五讲,如果不方便,把股份记在吴的名下,到时与其平均分红。
综上,被告人李真伙同他人侵吞东租冀办公款人民币1872万元、中兴电子公司45%股份(价值人民币571.600012万元)、尼瓦利斯公司50%股份(价值41.58195万爱尔兰镑,折合人民币523.832773万),共计折合人民币2967.432785万元。其中,李真分得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9.3164万元)、10万元人民币和价值人民币51.671万元的住房1套。
案发后,追缴赃款41.609307万美元。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李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中共河北省办公厅秘书、副主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6.6584万元、美元16.5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虽然主动坦白了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真与吴庆五、张铁梦相勾结,利用张铁梦受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东租冀办人民币1872万元、中兴电子公司价值人民币571.600012万元的股份、尼瓦利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23。832773万元的股份,共计人民币2967.432785万元,被告人李真从中分得25万美元、10万元人民币和价值人民币51.671万元住房一套,共计人民币270.9874万元,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真对贪污犯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贪污犯罪可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被告人李真上诉主要提出:1.没有为张铁梦谋取利益,张铁梦的凌志400轿车是借用,卖车后所得60万元也是借用,张铁梦所送1万美元属私人往来,兑换美元时少付张铁梦22万元是借款;2.认定收受秦天财物与事实不符,50万元与阳明广场住房均是借用;3.收取王倩倩290万元人民币是替王将款存于香港渣打银行;4.收受李国庭5万美元是出于其与李国庭之间的友谊;5.收受苏尚杰9000美元和李培科4万美元是借款;6.认定收受赵伟人民币数额不准,不是60万,而是22万;7.为王倩倩联系唐山百货大楼装修工程,为卢鹰、刘建忠联系贷款,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三人谋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8.收受张铁桥信用卡不是索贿,而是欠款,且10万元已归还中兴公司;9.认定其犯贪污罪属定性错误,不构成贪污共犯;10.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11.劝说同监号在押人员交代余罪,并向看守所及时汇报情况,应认定为重大立功;上诉后自己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王强、冯增书提出:1.张铁梦1993年10月被解除强制措施,系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非李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李国庭送5万美元,缺乏李真为李国庭谋取利益的要件;3.认定李真让张铁桥办理信用卡消费10万元属于索贿,缺乏事实根据;4.秦天的50万元及阳明广场住房的认定,不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5.李真收赵伟是60万元还是22万元说法不一致,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6.介绍唐山百货大楼装修工程、为河北大野集团和半边天公司贷款,李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7.收受李培科4万美元依现有证据应认为个人借款,一审判决推定为变相索贿缺乏证据;8.贪污罪定性错误,李真不构成贪污罪共犯;9.李真有立功表现,并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真死刑量刑偏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