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真受贿、贪污案(12)

2011年09月21日11:3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真受贿及伙同张铁梦、吴庆五贪污的事实,均有相关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真在侦查阶段亦曾有过供述,且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定,足以认定。本院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李真所提没有为张铁梦谋取利益,张铁梦的凌志400轿车是借用,买车后所得60万元也是借用,张铁梦所送1万美元属私人往来,兑换美元时少付张铁梦22万元是借款,及其辩护人所提张铁梦解除强制措施系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非李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张铁梦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李真利用其任省政府办公厅秘书的职务便利,多方进行活动。对此,吴庆五、张铁梦均予以证明,李真在侦查阶段亦曾有过供述。故其上诉及辩护没有为张铁梦谋取利益,证据不足。张铁梦被解除强制措施后,出于感谢为李真购买凌志轿车付款,并送给李真1万美元,以及李真让张铁梦兑换美元时少付给张铁梦人民币22.78万元的行为,其性质属于事项明确,事后权钱交易确定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后李真将凌志轿车卖出得款60万元,李真让杨莉莉将此两笔款存入新加坡银行,进一步印证了这一行为具有个人收受、占有的性质。因此,李真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李真所提收受张铁桥信用卡不是索贿,而是欠款,且10万元已归还中兴公司,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李真让张铁桥办理信用卡消费10万元属于索贿缺乏事实根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真向张铁桥索要信用卡的事实,张铁桥、张铁梦均予以证明,李真侦查阶段亦曾有过供述,足以认定。秦皇岛中兴电子有限公司帐目会计证言虽均显示此款为借款,且卷中还有李真经名为韩叙的还款记录,但李真使用此信用卡供个人消费长达5年之久,其归还此款又是得知纪检机关调查此信用卡之后,故李真的还款行为不影响该事实性质的认定。因此,李真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李真所提收受李国庭5万美元是出于其与李国庭之间友谊及其辩护人所提此笔缺乏李真为李国庭谋取利益的要件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国庭送给李真5万美元,目的是利用李真省委办公厅秘书和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的身份,对其给予关照。李真利用其职务便利在一定程度上巩固、加深了李国庭的地位和影响,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李真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
  对于上诉人李真所提认定收受秦天财物与事实不符,50万元和阳明广场的住房均为借用及其辩护人所提此笔不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的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真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其对张铁梦的影响,让东租冀办借款给天都公司,并通过秦天向天都公司索要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及李真让秦天为其支付100万元购房款的事实,有秦天、魏杰、曹国俊、张铁梦等的证言证实。李真在侦查阶段亦曾有过供述,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因此,李真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李真所提认定收受赵伟人民币数额不准,不是60万元,而是22万元及其辩护人所提此笔受贿数额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赵伟证言证明,其先后12次送给李真人民币共计60万元,李真在侦查期间亦曾供述先后收受赵伟。人民币60万元左右,且供证能够相互印证,故李真收受赵伟人民币60万元的事实应予认定。李真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李真所提收取王倩倩290万元人民币是替王将款存入香港渣打银行的上诉理由,经查:王倩倩是按照与李真事先约定的比例从施工单位提取中介费均分后,将290万元交给李真,李真将此款换成美元,并以自己和家人的名义存在香港渣打银行,故上诉称替王倩倩存款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对于上诉人李真及其辩护人所提为王倩倩联系唐山百货大楼装修工程,为卢鹰、刘建忠联系担保、贷款,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三人谋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真在为王倩倩联系工程、为卢鹰、刘建忠联系担保、贷款时,其职务为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对所涉相关单位的领导人均有一定的职务影响,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李真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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