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据规则》确认了在特定条件下,法官可以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
《证据规则》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成文法系的最显著的特点,即在于全部法律都以制定法的形式颁行于世。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使得制定法的漏洞在所难免。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官被认为是法律的实施者,而不是创造者。法官将法治国家的制定法适用于已认定的事实,过程是,以假言命题的法为大前提,以法官认定的事实为小前提,按照三段式的演绎逻辑程序,得出作为归结命题的判决规范。日本诉讼法学家中村英郎将这一过程称之为“客观法的确证”。法官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定的方法论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或者跨越法律漏洞从而改变某个规则。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复杂,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负担的情形。《证据规则》第7条赋予了法官在此种情况下分配举证责任方面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前提条件是必须出现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况,此时,法官才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在没有穷尽现有法律规定以前,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不具备合法性的。因此,本条规则的适用具有层次的效力性和使用前后顺序的排列性.
注释:
1、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6页。
2、《证明责任法研究》陈刚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58页。
3、《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德)普维庭著,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403页。
4、同上,402页。
5、《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肖建国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504—505页。
6、同注2,247页。
7、《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张卫平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版,310-311页。
8、《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释与适用毕玉谦著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2版,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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