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理论上有债权说、物权作用说、准债权说、物权派生请求权说、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请求权说等不同的认识。但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之一。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同为请求权,但二者的发生前提、作用、内容等有明显的不同,应予区分。[36]
由于物权请求权,为基于物权而生的一项独立请求权,而物权不仅存在于自己所有的物上,在他人所有物上也得存在。所以,不仅基于所有权之存在而得发生物权请求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亦得基于其定限物权而发生物权请求权,唯基于不同物权而发生之物权请求权,其具体内容略有不同而已。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有诉讼外行使(自力救济)和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公力救济)两种,物权人得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其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三)关于物权的追及效力问题
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其权利。
物权具有追及力,为学者们所共同主张,但追及效力是否作为物权之一项独立效力来认识,学者间有肯定与否定两种主张。否定说认为,物权的追及效力“只不过是物权请求权之一侧面”,即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请求权,或者认为物权的追及效力实质已为物权的优先效力所包涵,因此不应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效力对待。肯定说则认为,追及效力不能为物权请求权或物权优先效力所完全包括,考虑到使物权得到周到保护之需要即更彻底认识物权之本质,有必要将追及效力作为一项独立的效力来认识。[37]
据笔者观察,主张追及效力为物权的独立效力之一种的学者们所列举的追及效力之表现,莫不能由物权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及物之返还请求权所解决。纵使对物权具有独立的追及效力持肯定说的学者,也不否认将其单列有与物权的其他效力发生重叠之虞。因此,笔者主张,虽在具体场合可言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或强调追及力的意义,但仍不宜在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妨害排除效力之基本效力外,另将追及力概括为物权的独立效力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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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保玉(1963—),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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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我国正在起草中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亦拟将“物权的优先效力”规定为:“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9]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A].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A].王利明?物权法论[A].郭明瑞?民商法原理(二)[A].
[30]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A].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A].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5条及1995年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均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关于用益物权不破租赁关系的问题,现行法律文件中虽无规定,但依法理解释当然。
[32]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A].
[33]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A].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A].郭明瑞?民商法原理(二)[A].
[34]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