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机动车肇事或违章频度、程度不同实行不同的费率调整系数。对于经常违章肇事者或不安全驾驶者将适当上调费率,对于安全驾驶者将相应降低费率,以实现费率与风险的挂钩。同时通过奖优罚劣这一经济手段促进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关于保险费率如何与交通违章挂钩的问题在本条例第8条、第9条中有详细规定。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具体的标准。
4.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可以采用不同的附加费率。保险公司之间在经营水平、管理能力以及销售渠道上有很大差异,实行差异化附加费率,可以督促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严格控制费用来降低费率水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费率水平的下降最终使消费者得到实惠。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管理成本规定上限比例,保险公司在不超过该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具体附加费率。一般情况下,附加保费不得超过毛保费的35%。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保险业历年经营数据和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情况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纯费率和风险修正系数,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平均管理成本,制定行业指导性附加费率。协会制定的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费率。如果保险公司需要调整费率,则应当重新向保监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