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03年开始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在我国存续近二十年的机动车辆保险统一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车险条款费率,报监管部门审批后执行。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两年多来,市场总体反映良好,费率水平与风险程度更加匹配,保险产品朝个性化和多样化方向发展,使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同时也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不是简单的管理制度的回归,而是根据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从已实行强制保险的国家或地区经验看,除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等采用统一条款费率的方式外,大部分欧美国家均由各保险公司按商业运作模式进行经营,其条款及费率也由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自行确定。
(三)由保监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进行审批。根据《保险法》第107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其保险条款和费率依法应由保监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