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等对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在当事人之前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自觉履行赔偿义务时,该种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补偿损害
有损害才有赔偿,无损害就无赔偿,这是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所决定的。刑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惩罚性,而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则在于补偿性,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刑法对尚未产生结果的犯罪行为如犯罪未遂也要实施惩罚,而侵权行为法却只能对已有的损害进行救济。如果没有损害,就没有必要进行救济。因为损害赔偿的目的,最基本的是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恢复权益。虽然损害赔偿也具有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功能以及抚慰受害人的功能,但这不是损害赔偿的本来目的,其根本的目的是弥补损害。
2.损害赔偿具有财产性的特征
当同态复仇湮灭以后,损害赔偿在法律上取得统治地位,损害赔偿的概念也在逐渐扩大,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也通过金钱的方式进行。在当代社会,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也完全通过金钱的方式来进行。可见,当今社会的损害赔偿完全是以财产的方式救济受害人。在损害的三种形式当中,对财产损失,以财产来赔偿。对人身损害,也以财产的形式赔偿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就是对精神损害,其赔偿也以财产的方式进行,不可能用其他方式赔偿。
3.损害赔偿具有相对性和可转化性
损害赔偿是一种债,具有债之相对性的特征。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赔偿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赔偿义务人也只须向特定的赔偿权利人履行赔偿义务。损害赔偿还具有可转化性的特点。损害发生之后,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就不用再负损害赔偿之责。只有在损害发生以后,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损害才转化为损害赔偿。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可从赔偿义务人或者赔偿权利人的不同角度观察。
从赔偿义务人的角度观察,重点有二。一是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如何,亦即赔偿义务人须对何赔偿权利人负赔偿责任。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是没有致残或者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只须对受害人本人负赔偿责任。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对受害人本人负赔偿责任外,还应当对被扶养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受害人的继承人、被扶养人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的受害人的亲属负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发生于赔偿权利人的损害有多大,亦即赔偿义务人须对赔偿权利人的何种损害负赔偿责任。
从赔偿权利人的角度观察,重点单一,即发生于特定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损害有多大,亦即赔偿义务人须对特定赔偿权利人的何种损害负赔偿责任。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赔偿义务人对这七项费用都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定残之后,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对这六项费用都应当予以赔偿。定残之前的损害赔偿项目,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项费用。这样,定残前后的赔偿项目一共为十三项。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就是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对上述十三项费用都应当予以赔偿。
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当注意:
1.范围必须符合司法解释保护合法权益的意旨
在赔偿权利人以本条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的前提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没有导致伤残及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最多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项费用,不用再赔偿其他项目的费用。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最多赔偿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定残后的六项费用和第一款规定的定残前的七项费用,共十三项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最多赔偿本条第三款和第一款规定的十三项费用。
2.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依据相当因果关系
与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损害,不应计算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有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应当赔偿,没有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负此义务,不应该予以赔偿。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受轻伤。对受害人的轻伤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如果在抢救过程中,因120急救车又发生交通事故,翻车导致受害人死亡,则对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不应计人加害人的赔偿范围,加害人不应该予以赔偿。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或其物件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原则是本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本条规定的精髓。在解释本条规定时,必须把全部赔偿原则与全额赔偿原则区别开来。全部赔偿和全额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包含了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两方面的内容,后者仅指赔偿数额问题。前者包含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及数额,后者则只包含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精神痛苦和其他非财产损害,尽管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损害,但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慰抚受害人,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立法仍规定给予赔偿一定数量的损害赔偿金,这也包括在全部赔偿中。全额赔偿一般只指对财产的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不仅不包括精神损害,而且对财产的间接损失由于难以计算,也不予赔偿。显然,全额赔偿包含于全部赔偿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