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永久与张林合伙经营“天上人间”娱乐城时,因经营问题发生口角,产生矛盾,被告人夏永久便指使被告人李钢砸张林的车以泄愤。2004年3月27日晚,被告人李钢在太极山庄召集被告人刘福才、余风成、余孝启,然后乘坐余风成开的车来到新杭镇街道张林家门口,被告人李钢、刘福才、余孝启用携带的钢管将张林停于家门口的皖P23808号“广州本田”车玻璃等部位砸毁,后乘车逃走。该车受损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4337元。
十一、关于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一)2003年底,太极山庄“天上人间”娱乐城开业后,被告人夏永荣欲在娱乐城中贩卖K粉和摇头丸,便安排李钢从上海购回一万元钱的K粉和摇头丸,除一部分自己吸食外,一部分卖给到娱乐城来娱乐的汤江山等人。
(二)200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永荣欲吸食毒品,经被告人赵兴利联系从无锡市一个叫“阿吉”的人处购进人民币6000元的K粉、20粒摇头丸,当晚夏永荣、汤鸿云等人拿去一部分在太极山庄“天上人间”娱乐城吸食摇头外,被告人赵兴利将剩下的K粉及摇头丸卖给李钢、蒋炯等人吸食,获利人民币近千元。
(三)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钢、孙丽与吴宏庆、蒋炯约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到宣城市区吸食。经孙丽联系从江苏省无锡市一个叫“小伟”的人处花费人民币3500元购得K粉10克、摇头丸5粒。李钢、孙丽为省去自己应出的毒资,商量将所购毒品的价格抬高为人民币7500元。当晚李钢、孙丽将毒品带往宣城市区与吴宏庆、蒋炯等人共同吸食后,蒋炯付给李钢人民币2000余元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吴宏庆应出的毒资因与李钢关系好而未付。
(四)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汤鸿云欲贩卖毒品赚钱偿还债务,便借款人民币30万元租车到深圳市,花费人民币133500元从一个叫“小顾”的人处购得500克K粉、300粒摇头丸藏于家中伺机贩卖,除一部分自己吸食外,剩下的用于抵债、贩卖:
1、2005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汤鸿云伙同徐雪梅(已判刑)等人从江苏省宜兴市携带14克K粉、10粒摇头丸到浙江省安吉县城找被告人蒋炯帮其贩卖。当晚,被告人蒋炯带汤、徐等人到浙江省湖州市某夜总会联系毒品的销路。在此过程中,汤鸿云因故离开,将所带的毒品交给蒋炯代售。事后被告人蒋炯与他人将毒品吸食,却对汤谎称毒品仅卖得人民币2000元钱且已将钱花掉,而未付款给汤鸿云。
2、2005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汤鸿云伙同徐雪梅从宜兴市携带10克K粉、数粒摇头丸再次到浙江省安吉县城找被告人蒋炯帮其贩卖。被告人蒋炯介绍自己的朋友带汤鸿云、徐雪梅到浙江省杭州市贩卖,后汤、徐二人在杭州市将所带毒品卖掉得款人民币900余元。
3、2005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永久到江苏省宜兴市汤鸿云家中索要欠款利息,汤无钱支付,将家中的16克K粉、8粒摇头丸交给被告人夏永久以抵欠款利息人民币8000元。后被告人夏永久将此毒品买给夏永荣、张传辉、黄波等人吸食,得款人民币8000元。
(五)2005年3、4月份,张传辉打电话给被告人夏永荣替吴宏庆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夏永荣即通过汤鸿云联系被告人赵兴利送毒品。在进行交易时,夏永荣为获利而抬高毒品价格赚取差价,安排被告人赵兴利等两人与前来购买毒品的吴宏庆分别在广德县“中新大酒店”508房间和512房间。夏永荣和黄波在508房间从赵兴利等人手中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购进两盎司K粉及摇头丸,后夏、黄二人到512房间将这些毒品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卖给吴宏庆。吴宏庆买回毒品吸食后感到有假要求换“货”,夏永荣便又与汤鸿云联系让赵兴利换“货”。第三天晚上,夏永荣安排黄波在“中新大酒店”512房间负责赵兴利与吴宏庆之间调换吸食剩下的毒品。
(六)2005年5月到7月期间,被告人赵兴利、朱大开为牟利,从江苏省无锡市叫“阿吉”、“小东北”的人处购进2.5盎司K粉、30粒摇头丸,藏匿于宜兴市汤鸿云家中,多次共同运输至广德县境内向黄波、汪明、苏建兵、易昕鹏、汪大力、李国强等人出售。具体贩卖事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