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王志斌证言证实:2004年下半年应夏永荣之约,两次到“开鑫世界”娱乐城夏永荣租住的房间“诈机”赌博,输掉现金二万余元、帐三十余万元。事后付给夏永荣二十万元现金支票、八万元现金,事后知道被骗找人说情免了一部分。
4、证人陶崇林、刘厚林证言证实:2004后10月下旬到夏永荣在“开鑫世界”娱乐城租的房间内与王志斌等人“诈机”赌博,陶崇林输了几千元钱,刘厚林输了16万元的帐。
5、证人宁永国、汤林分别证实:2004年10月王志斌与夏永荣“诈机”赌博输了后找其二人借钱,宁永国借给王志斌8万元现金并陪同王志斌到“开鑫世界”娱乐城夏永荣的房间还钱,汤林借给王志斌二十万元的现金支票。
6、证人袁顺刚证言证实:2004年王志斌与夏永荣“诈机”赌博输钱后,帮王志斌说情,夏永荣少要了几万块钱的事实。
7、借条、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提款凭证、现金支票等书证证明王志斌赌博输钱后,找汤林借二十万元现金支票给夏永荣,夏到银行提款的事实。
(九)2004年9、10月份,被告人汤鸿云、夏永荣在广德县太极山庄客房内开设赌场,以“梭哈的方式招揽赌客参赌,安排刘庆建等人在赌场内负责日常管理、抽头、获利人民币数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汤鸿云供述证实:2004年10月份,其在太极山庄二楼夏老三他们租的客房里开梭哈赌场,这赌场前后开了二十天左右,前十天和“小卫民”合伙,他占二成,后十天和夏老三合伙,他也是占二成,由双喜安排两个广西人看场子,在这赌场其挣了一、二十万块钱的事实。
2、被告人夏永荣供述证实:在2004年10月份左右,汤拐因为输的钱太多了,他就找其开“梭哈”赌场,地点在太极山庄的客房里,其派“双喜”在那里具体负责。
3、李钢、张林供述证实:2004年太极山庄“二八杠”赌场结束前后,汤鸿云与夏永荣在太极山庄搞“梭哈”赌场的事实。
(十)2005年3月至5月,被告人夏永荣、汤鸿云、黄波、汪明在广德县新杭镇箭穿村四季卡“红旗飘飘”等处开设赌场,以“二八杠”方式招揽赌客参赌。夏永荣安排刘福才、余风成带余孝启、邱方伟、熊保国等人持刀、矛等工具望风护赌;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数万元,后因赌客少和被公安机关查禁等原因才停止。
与此同时,被告人夏永荣给刘福才、余风成5万元现金,让其在赌场内“放水”,获取高额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夏永荣供述证实:2005年3、4月份,其出面协调汤拐与强喇叭之间的矛盾,让汤拐在太极山庄附近山上开“二八杠”赌场,其只占两成,黄波和汪明各占一成,汤拐占六成。其派才子和风成去现场的,搞了十多天时间被新杭派出所抓了,加上没有赌客就没再搞了。
2、被告人汤鸿云供述证实:2005年3月份,夏老大把其喊回来合伙开赌场,夏老大安排王和义、黄波、汪明代表他在场子里,才子和风成带人看场子,搞到4月底5月初的样子,被新杭派出所查过一次就没搞了。
3、被告人黄波供述证实:今年三、四月份,赌场又开始搞,这次是其和“汤拐”、“夏根子”、“和义”、汪明合伙搞的,夏根子派刘福才他们在赌场帮忙。
4、被告人汪明供述证实:2005年3、4月份与夏永荣、汤鸿云、黄波、王和义合伙在太极洞一带开“二八杠”赌场,夏永荣安排刘福才、余风成等人看场子,后其喊“小狐狸”(吕福林)等人来赌场望风。
5、被告人王和义供述证实:2005年3月份,汤鸿云等人在太极洞一带开赌场的事实。
6、被告人刘福才供述证实:2005年3、4月份夏永荣、汤鸿云、黄波等人在太极洞一带开赌场,夏永荣安排其带人去看场子,其带余风成、邱方伟、熊保国、余孝启、卢军、赵玮权为赌场护赌;并购置了一部分刀、矛,夏永荣给五万元让其和余风成在赌场“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