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传辉为揽宣城市区开元小区的外墙粉刷工程,指使吴宏庆带人到工地滋事,殴打工人余天海,阻止施工。后被告人张传辉又放话威胁工地负责人沈国良,沈因害怕而停工四日,只得通过关系向张传辉赔礼并将剩余工程交给张传辉做才平息此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张传辉供述证实:2003年上半年一天,张传辉为揽宣城市开元小区的外墙粉刷工程,指使吴宏庆带人到工地滋事,后沈国良托人调停,此事才得以平息。
②被告人吴宏庆供述证实:2003年上半年一天,张传辉让吴宏庆带人到宣城市开元小区工地上去阻止他人施工。
③证人沈越法、沈国良、黄永嘉、余天海证言证实:2003年上半年,为揽宣城市开元小区的外墙粉刷工程,张传辉找人到工地滋事,并放话威胁沈国良,沈国良托人调停,此事才得以平息。
3、2003年6月的一天,太极山庄保安部主任张俊带保安在太极山庄内例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李钢、左登峰、朱德福、卢祖芳等人在已停业的美容厅内睡觉,便提出不能在此睡觉,见李钢等人不理睬,便找到被告人夏永久,因言语不和夏永久便殴打张俊,并指使李钢等人对张俊拳打脚踢,将张俊打倒在地致身体多处受伤,事后仅赔偿张俊医药费了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夏永久供述证实:2003年6月的一天,为琐事夏永久动手殴打张俊,并在李钢等人的帮助下,将张俊打伤,后仅赔偿其医药费了事。
②被告人李钢、朱德福、卢祖芳及犯罪嫌疑人曾宪才供述证实:2003年6月的一天,李钢等人听到夏永久与他人发生争斗,赶到现场,一同将张俊打伤。
③受害人张俊陈述、证人吴绪峰、汪锡峰、罗永忠证言证实:2003年6月的一天,张俊带人在太极山庄例行检查时,与夏永久发生争执,夏永久动手殴打,后李钢等人闻讯赶到,将张俊打伤,后仅赔偿医药费了事。
④治安调解书、传唤证、医药发票及领取赔偿款手续等相关书证证实:事发后,夏永久仅赔偿张俊医药费。
4、2003年8月份,原广德电器厂职工赵力对厂长彭宇光不满,便请被告人李钢帮忙出气。一天夜,被告人李钢带刘福才、朱德福、余风成手持钢管将位于桃州镇广润花园小区的彭宇光家窗户玻璃砸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李钢、朱德福、余风成、刘福才供述证实:李钢应赵力请求与2003年8月的一天,带刘福才、朱德福、余风成等人将彭宇光家窗户砸碎。
②受害人彭宇光、李书红陈述证实:2003年8月的一天,彭宇光家的玻璃被别人打碎,以及向桃州派出所报案的事实。
③证人赵力证言证实:赵力因对彭宇光不满,请李钢帮忙出气。
④桃州派出所报警情况登记表证实:彭宇光因家里玻璃被人打碎而报案。
5、2004年6月7日,被告人李钢在太极洞风景区附近的金鹰饭店吃饭时,与当地村民金荷花(女)因事发生争执,李钢就殴打金荷花,将其踢倒在地致轻微伤,事后仅赔偿金荷花几百元医药费了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李钢供述证实:2004年6月7日,李钢因琐事与金荷花发生争执,李钢殴打金荷花致其轻微伤,事后赔偿金荷花几百元医药费了事。
②受害人金荷花陈述证实:2004年6月7日,金荷花因琐事与李钢发生争执,被李钢殴打并致轻微伤,后得到医药费赔偿了事。
③证人杨惠、刘启雯证言证实:2004年6月7日,李钢因琐事与金荷花争执后,殴打金荷花并致其轻微伤。
④传唤证、病历及赔偿情况证实:金荷花被打致轻微伤,后李钢赔偿几百元医药费了事。
6、2004年夏天,被告人李钢、吴祥、邱方伟、卢军、刘福胜驾车从新杭镇回邱村镇的路上,与邱村镇居民胡贤武驾驶的车辆发生轻微碰撞,吴祥和刘福胜下车后对胡贤武进行殴打,虽然胡贤武系邱方伟妻子的姑父,但邱方伟也未制止,事后李钢等除逼迫胡贤武付了车辆修理费500元人民币外,还欲对胡敲诈,后经邱方伟讲情才罢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