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6日起至2007年5月25日止)。
三十六、被告人罗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十七、被告人黄昌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十八、被告人方顶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十九、被告人汪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十、被告人苏建兵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十一、被告人孙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缴纳。
四十二、作案工具枪支、刀具、对讲机等予以没收。
四十三、被告人汤鸿云诈骗车辆发还被害人。
四十四、被告人夏永荣、夏永久、张传辉、李钢、苏建兵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其余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上述追缴、发还、没收财物详见附件)。
四十五、其他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阮景康
审判员吴诗云
审判员王海
二00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夏东生
书记员胡静云
附件:
追缴、发还、没收财物清单
编号名称数量所有人持有人备注
1现金661900元夏永荣夏永荣追缴
2现金33095元夏永久夏永久追缴
3手机(三星ANUCALL)1部夏永久夏永久没收
4手机(摩托罗拉V3)1部夏永久夏永久没收
5手机(三星SGH-1608)1部夏永久夏永久没收
6手机(小灵通)1部夏永久夏永久没收
7轿车(广州本田苏BT3168)1辆汤鸿云汤鸿云发还
8现金585000元张传辉张传辉追缴
9现金90000元李钢李钢追缴
10现金80000元张林张林追缴
11现金20000元苏建兵苏建兵追缴
12文物(陶罐、陶盘等)12件夏永荣曾利君没收
13盗掘文物工具(铁叉、砍刀等)4件夏永荣张前程没收
14作案工具(铁叉、砍刀等)36件杨大庆杨大庆没收
15护赌工具(自制土枪)3支陈峰杨大庆没收
16护赌工具(铁管、对讲机等)若干件夏永久秦纪荣没收
17护赌工具(刀具、对讲机等)7件李钢曾宪家没收
18发放的服装(衣服、鞋子等)若干件吴祥、刘福胜等吴祥、刘福胜等没收
19作案工具(猎枪、弹药)1支王和义王和义没收
20作案工具(猎枪子弹)1发王和义傅应芳没收
21手机(CECT黑色)1部蒋炯敖荣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