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林供述证实:其为了讨回借给卢荣卫的20万元钱,伙同丁建辉、陈桂军等人于2004年年底或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三点钟将卢荣卫(“伟伟”)带到新杭镇“今夜”、“水云天”浴场等地看管,逼其还款,非法拘禁卢荣卫四天四夜,时间达90余小时,及丁建辉、黄某军(黄昌军)对卢荣卫有殴打行为的事实。
2、被告人丁建辉的供述证实:其受张林指派,于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和陈桂军、张林、罗峰前往江苏溧阳将卢荣卫挟持到新杭“今夜”浴场逼其还债,帮助看管,曾刷了伟伟两巴子,黄昌军踢了卢荣卫两脚的事实。
3、被告人陈桂军供述证实:其与张林、丁建辉、黄昌军、罗峰等人于2005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将卢荣卫挟持到新杭,看管了3-5天时间的事实。
4、被告人罗峰供述证实:在2003年或是2004年的一天,他与张林、丁建辉、陈桂军、黄昌军一起到溧阳戴埠镇李家园,将欠张林钱的一个人带到新杭“今夜”桑拿,看管时间有四天四夜,直至第五天下午才放人及期间他打了此人一巴掌的事实。
5、被告人黄昌军供述证实: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他与张林、丁建辉、陈桂军、罗峰等人一起,为索要别人欠张林的债务,乘车至溧阳李家园,将一个叫“伟伟”的江苏人拘禁到“今夜”桑拿,关了有几天几夜,期间他打了“伟伟”的事实。
6、证人陈益民证言证实:其得知卢荣卫被拘禁后,为将卢荣卫放回,拿出一万元钱交给张林指派的人作开支费用,并开车将被拘禁的卢荣卫接回的事实。
7、证人张新军证言证实:2005年3、4月份的一天,在新杭“今夜”浴池,共看见一个江苏人和张林、三胖(丁建辉)、陈桂军、黄昌军、罗峰等人在一起,并听其中一人讲,这人欠了张林二十多万元钱,被绑过来,并且过了一、二天的夜里,在“水云天”浴场里,遇见三胖等人,听他们说仍在看江苏人的事实。
8、证人杨柏林证言证实:其和女儿杨丽(卢荣卫妻子)于2004年10月的一天下午将筹借的现金145000元送到新杭一饭店准备赎回卢荣卫的事实。
9、被害人卢荣卫陈述证实:2004年下半年的10月份左右,其由于欠张林20万元钱,被张林等人挟持到新杭的“今夜”、“水云天”等浴场,时间达6天6夜,“三胖”等人对其有殴打行为的事实。
十、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
被告人夏永久与张林合伙经营“天上人间”娱乐城时,因经营问题发生口角,产生矛盾,被告人夏永久便指使被告人李钢砸张林的车以泄愤。2004年3月27日晚,被告人李钢在太极山庄召集被告人刘福才、余风成、余孝启,然后乘坐余风成开的车来到新杭镇街道张林家门口,被告人李钢、刘福才、余孝启用携带的钢管将张林停于家门口的皖P23808号“广州本田”车玻璃等部位砸毁,后乘车逃走。该车受损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433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夏永久供述证实:在经营“天上人间”娱乐城时,因张林总与夏永久抬杠,夏永久心中有气,便让李钢砸了张林汽车。
2、被告人李钢供述证实:2004年3月的一天,夏永久让李钢带几个人去砸张林的车,李钢遂带刘福才、余孝启、余风成借吴宏庆的车子,由余风成驾车,由李钢、余孝启、刘福才动手砸车,前挡风玻璃和西边玻璃窗肯定砸了,其余地方不清楚是否被砸。
3、被告人刘福才、余风成、余孝启供述证实:2004年3月的一天,李钢带刘福才、余孝启、余风成(开车),将张林车玻璃砸了。
4、被害人张林陈述、证人何学萍证言证实:2004年4月份的一天,张林广本车被砸及修车的事实。
5、证人谈鸣证言证实:张林的广本车被砸后损坏情况及维修的事实。
6、接车问诊表证明,张林车子被砸的时间为2004年3月27日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