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被害人李华政陈述证实:2004年10月份左右,一天下午三、四点钟,我和本村村民冯康胜到我承包的鱼塘去,他的田就在我鱼塘边,他讲方顶平请人在他的田边上挖沙,他担心挖到他田里去了,他喊我陪他去看看,我就和冯康胜到他田边看,当时方顶平请的挖机正在挖冯康胜田边的水塘,冯康胜就不让对方挖,双主僵持了半个小时,方顶平带十来个小老板来了,方顶平对冯康胜说:“你是夏远祥的姐夫,我不打你了。”接着方顶平指着我说:“打他。”说完方顶平冲到我跟前,一拳打在我嘴上,他带的小老板一哄就上来了,对我拳打脚踢,我被打倒了,我从地上爬起来就往村上跑,方顶平就在后面追,把我撵上了,方顶平这批人又对我拳打脚踢,之后有四五个小老板把我抬着甩到水塘里去了,后来冯康胜来把我扯起来,把我扶到家里去了。
7、证人邓世宝、吴传军、刘忠平、刘传新、罗存会、董书文、王胜清、冯康胜、张金雨的证言证实:2004年10月16日下午,因挖沙纠纷,方顶平带人殴打李华政,并将其扔到水塘里的事实。
8、赵村派出所治安调解书证实:案发后方顶平赔偿李华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5000元。
9、李华政伤势程度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李华政伤势程度属轻伤。
10、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方位、概貌。
11、证人黄瑞远证言(方顶平辩护人提交)证实:方顶平在被害人村挖沙是经该村同意的,受害人拦阻没有道理。
(三)被告人夏永荣在开发位于本县桃州镇双河街道的港湾小区时,与住在附近的中国银监会广德监管办事处工作人员杨贤斌发生土地界限纠纷,夏永荣对杨贤斌心怀不满。2004年10月份的一天,夏永荣叫被告人李钢带人将杨停放在自家门口的桑塔纳轿车玻璃砸掉。被告人李钢当天夜里开车从宣城市区赶到广德,并打电话给在太极山庄聚集的被告人冯春胜、吴祥,冯、吴两人接到电话后从平时保管护赌工具的曾宪家处取两根钢管,三人在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中新大酒店”处会合,由被告人李钢开车带被告人吴祥、冯春胜到广德县桃州镇双桥路杨贤斌家附近,欲砸杨贤斌的车。因当晚杨贤斌车辆未停于该处,被告人李钢、吴祥、冯春胜误认为停放在杨家附近的广德县林业局稽查大队的车号为皖P03019的桑塔纳轿车便是要砸的车辆,由被告人吴祥、冯春胜持钢管将该车玻璃全部砸碎。经鉴定,该车受损价值人民币11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夏永荣供述证实:2003年,因为我在县农科所买了一块10亩地,与杨贤斌发生纠纷,心中有火,就让双喜喊李钢把他的车玻璃砸了。
2、被告人李钢供述证实:在去年(2004年)夏天,夏根子在宣城敬亭山宾馆搞彩球机赌博。有一天,夏根子和双喜到了宣城,夏根子跟我讲,让我回广德后,从城东派出所往东走,在一家人门口有棵梧桐树,天天晚上有辆普桑停在那儿。让我去把车玻璃砸掉。双喜跟我讲,要我注意安全,不要被别人发现了。我就开车从宣城回到广德,我打电话给吴祥和黑子(冯春胜),让他俩带钢管到广德找我。我们碰上头后,我开车带他们到夏根子讲的那地方,我在车上,吴祥和冯春胜拿钢管下去砸了普桑车玻璃,然后我们就开车跑了。
3、被告人吴祥、冯春胜供述证实:2004年热天的时候,有天晚上李钢打电话给我,叫我把黑子喊到,把钢管带着,包个车到广德县城等他。之后我去喊了黑子,一起到保管护赌工具的老货那里,在房间里拿了两根钢管。我喊了车子就赶往县城,到县城后我打电话给李钢,李钢讲他在从宣城回广德的路上,叫我们在中新大酒店门口等他。一、二十分钟左右,李钢开车来了,他叫我和黑子上了他的车,我问他干什么,他讲去砸车子。之后李钢开车,在离城东派出所200米左右的地方看到两辆车子,路南有辆黑色普桑,他就叫我俩下去把车子玻璃砸光,我和黑子拿钢管下车,李钢把车子开到前面等我们,我和黑子就上去把停在路南边的黑色普桑车玻璃全部砸坏了。之后我俩赶紧跑上李钢的车子,当晚我们回到太极洞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