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组织近年来获取大量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具体表现在: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平时出入有高级轿车,建高档别墅,包住宾馆;组织成员近两年来的生活费用;购买、制造枪支、管制刀具、购买对讲机等犯罪工具;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费用;组织成员吸食摇头丸、K粉等毒品,过花天酒地的奢侈生活;向公安人员行贿,以保护自己违法犯罪活动;案发后资助组织成员逃跑等。
被告人夏永荣、汤鸿云欲贩卖假烟的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夏永荣、汤鸿云供述证实:2004年,夏永荣、汤鸿云共出资二十余万元在深圳购了假烟,除汤鸿云分走七、八箱假中华和假黄南京,卖给桐川酒店一箱软中华,舒建军软、硬中华各一箱等,送给赵荷英南京、中华各一箱。
2、被告人刘福才、黄波供述证实:夏永荣让刘福才、黄波出售假烟,刘福才没售出,黄波向桐川酒店售出一箱软中华。
3、证人马贵生、陆继风证言证实:夏永荣将所购假烟存放在马贵生家。
4、证人李健群证言证实:黄波向其销售假中华烟一箱。
5、证人赵荷英证言证实:赵荷英家盖房子时,夏永荣送给其二箱假烟。
被告人夏永荣、汤鸿云欲贩卖K粉的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夏永荣供述证实:2004年,夏永荣与汤鸿云、强喇叭、阿炳共同出资联手卖K粉,由阿炳负责进货和送货,夏永荣负责开拓广德的K粉市场,汤拐负责开拓宜兴的K粉市场,强喇叭负责无锡的K粉市场。后因惧怕贩毒判死刑而中止。
2、被告人汤鸿云供述证实:2004年汤鸿云、夏永荣、强喇叭商议贩卖K粉,由汤鸿云出面运作,由阿炳负责进货、发货、运货,后由于夏永荣、强喇叭均未按计划执行,贩毒计划作罢。
该组织购买、制造枪支、管制刀具、对讲机等犯罪工具的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夏永荣、张传辉、刘福才、程华、张林、余风成、吴祥、曾宪家、朱德福、卢军、邱方伟、潘石祥、熊保国、卢祖芳、刘福胜供述证实:护赌期间,特别是朱德福被他人捅伤后,为保证赌场安全,购买、焊制了刀、叉等管制刀具和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2、被告人夏永久、李钢供述证实:为保证赌场安全,购买、焊制了刀、叉等管制刀具和对讲机等通讯工具。2004年,又出资一万元由李钢去广西购买枪支。
3、证人叶庭开证言证实:李钢在其经营的店铺里焊制鱼叉、矛的事实。
被告人夏永荣吸食K粉时派人站岗的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夏永荣、夏永久、汤鸿云、李钢、刘福才、程华、冯春胜、曾宪家、朱德福、熊保国、薛亭、刘福胜供述证实:夏永荣等人吸毒时,由李钢、刘福才等人安排冯春胜等人在吸毒处站岗,便于服侍吸毒人员,并防止公安人员查禁。
被告人夏永荣等人分配赌场利润的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夏永荣供述证实:在赌场分得利润约二百万元。
2、被告人夏永久供述证实:赌场利润约七百多万元,夏永荣、夏永久共分得约一百五十万元。
3、被告人张传辉供述证实:在赌场分得的利润抵平了输掉的钱约五、六十万元。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以被告人夏永荣、夏永久、汤鸿云、张传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除有组织地实施赌博、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故意毁坏财物、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储存枪支外(详见后个罪),还实施了以下违法活动:
1、2004年10月,被告人李钢与他人开玩笑逞威风,召集被告人余风成、左登峰、邱方伟、曾宪家、冯春胜、潘石祥、刘福胜、卢祖芳、宋长胜、吴祥及葛荣成(另案处理)持砍刀和自制长矛从本县邱村镇驱车到本县誓节镇红应村,冲击余剑(另案处理)开设在山上的赌场,将赌客和赌场帮忙的人全部吓跑,后被告人李钢等将赌场上的桌凳砍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