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被告人余风成供述证实:2005年3月份,夏永荣等人在新杭一带开赌场,刘福才带其、邱方伟、熊保国、余孝启、卢军、赵玮权、薛亭去护赌,刘福才还带其给夏永荣在赌场里“放水”,赌场断断续续开了两个月。护赌带有刀、矛等工具。
8、被告人余孝启供述证实:2005年在冲横山宾馆赌场前,刘福才带其和余风成、熊保国等人在太极洞一带的赌场望风,带的有刀、矛、对讲机、护赌有一个星期就被新杭派出所查了。
9、被告人熊保国供述证实:2005年上半年跟刘福才到太极洞一带开的赌场望风护赌,搞几天就被新杭派出所查了。后来跟刘福才一阵“放水”,护赌带有刀、矛、对讲机。从进赌场到停下来有一个多月时间。
10、被告人邱方伟供述证实:2005年春节后刘福才带其和余风成、刘福胜、卢军、余孝启、熊保国等人在太极洞一带的赌场上望风护赌,搞了一星期就被公安查了。
11、被告人卢军供述证实:其冲横山宾馆赌场后,就跟在刘福才后面“躲难”,期间刘福才、余风成等人到分界岭的赌场玩过几次。
12、被告人蒋炯供述证实:2005年上半年汤鸿云等人开赌场,其帮忙从安吉带赌客有个把星期,后被公安查处了。
13、朱大开、赵兴利及犯罪嫌疑人吕福林供述证实:2005年上半年汤鸿云、汪明等人在太极洞一带开设赌场的事实。
14、广德县公安局新杭派出所2005年3月31日下午在广德县新杭镇箭穿村四季卡村民组查处于利林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的材料,证实夏永荣等人开设赌场被查处的事实。
通过上述证据分析认为,该节指控被告人王和义伙同汤鸿云、夏永荣、黄波、汪明在新杭镇箭穿村四季卡开设赌场,仅有被告人黄波、汪明的供述,而被告人黄波、汪明的供述的又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因此,指控认定被告王和义参与该起赌博犯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三、关于抢劫的事实
2005年4月1日下午,在广德县桃州镇“中新大酒店”夏永荣包住的518房间内,被告人夏永荣经与被告人刘福才、余风成、程华、黄波商量,欲砸个赌场示威以达到别人让其吃干股的目的,安排由被告人黄波探清横山宾馆内赌场的具体位置,由被告人刘福才、余风成带手下的人冲赌场。2005年4月1日晚,被告人刘福才、余风成带熊保国等人在“中新大酒店”集结,刘福才和余风成便到广德县城“横山宾馆”和“新锦江大酒店”寻找他人赌场未果,便又回到“中新大酒店”并打电话向夏永荣报告当晚情况。4月2日晚,被告人黄波探清周燕在“横山宾馆”内赌场具体位置后向夏永荣报告,并告知被告人刘福才。刘福才便对召集到的手下成员进行了分工:由其和被告人余风成带被告人卢军、余孝启、薛亭、邱方伟、熊保国和犯罪嫌疑人赵玮权直接冲进赌场。被告人吴祥及其召集的吴传军、程再发、邓世保(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其余人员在“横山宾馆”大厅和外围接应。随后,刘福才、余风成等十几人包乘常仁辉、李旺兵、王志龙等人的车辆到达桃州镇“横山宾馆”内。被告人刘福才、余风成、卢军、余孝启、薛亭、邱方伟及犯罪嫌疑人赵玮权持刀冲进“横山宾馆”前楼301室,被告人熊保国和犯罪嫌疑人赵玮龙(另案处理)持刀在三楼楼梯口把守,被告人吴祥在大厅内把守,刘福才等人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的手段对正在赌场的周燕、马修翠、钟传虎、许庆风及曹祖建(均另案处理)实施抢劫,共劫得现金人民币八千余元。抢劫后乘车到邱村镇的路上,刘福才电话向被告人夏永荣、程华报告了抢劫的事实。在邱村镇余孝启家,刘福才、余风成、卢军、余孝启、薛亭、邱方伟、熊保国、赵玮权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刘福才分给吴祥赃款人民币500元。之后刘福才、余风成、卢军、余孝启、薛亭、邱方伟、赵玮权、熊保国又赶到“中新大酒店”内,再次向夏永荣、程华报告后,交给夏永荣赃款人民币2000元,给程华赃款人民币200元,其余赃款由刘福才保管,后被他们共同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