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人朱德福供述证实:那天晚上我和李钢、余风成、刘福才几个人在广德吃的夜饭,我们几个人在邱村街道到处乱转,路上我大声唱歌,我歌唱的不好,可能唱错了,这时对面来的三、四个小伙子中就有一个人就笑了一声,当时我和余风成走前头的,李钢和刘福才走后头,余风成听对方笑就有点不高兴,说:“你笑,笑么事。”对方有人回了句:“笑不能笑,你还真老×。”余风成一听就火了,就上去和骂他的那人搞起来,互相打起来,然后余风成就喊“老三(刘福才),他们搞我。”听到这话,李钢和刘福才就往上冲,对方就怕了,其余几个都跑了,我们几个就把和余风成揪在一起的那个人给逮住了,然后我们就围着他打,余风成用膝盖顶那个人的下巴,我和刘福才从边上超市门口摸了两个空玻璃瓶,砸那个小老板,砸他身上什么地方记不清了,把那小老板打倒在地,李钢喊走,我们几个就赶紧跑了。
5、受害人汪正清陈述证实:2002年10月18日下午,我和刘兵、骆军、向家贵、李进吃完晚饭在邱村街上走,走到三叉路口拐弯的时候,碰到一个小伙子,一路走、一路唱,骆军走到跟前时咳了下,那小伙子就骂,然后朝我头上抽了一巴掌,我就和那小伙子打起来,那小伙子同伴不晓得从哪里来了,骆军见势不对掉头朝派出所方向跑,那小伙子同伴追,我仍和那小伙子打,那小伙子酒喝多了,我将他摔倒在地,他的同伴可能没追到骆军,转来了,我被打倒,那小伙子和他同伴仍对我打,我双手只能抱住头,印象中有砖头砸到我身上,后刘兵把我送到医院。
6、证人李进证言证实:2002年左右,骆军请客,在邱村派出所的那条路上一饭店吃饭,大概六、七点钟我们出门,刘兵和骆军、汪正清前面走,我和国子到路边理发店准备洗头,理发店的小姑娘喊“打架了”,我怕是汪正清等人打架,出门去看,在超市门口看到汪正清趴在地上,旁边几个小伙子还在打汪正清,有余风成、有的小伙子还拿的有啤酒瓶子,还有拿砖头朝汪正清身上到处砸,后来因有人报警了,这几个小伙子才走。
7、证人骆军证言证实: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饭后我和汪正清并排走在邱村街道,碰到两个小伙子和一个小姑娘,他们中的一个人在唱歌,我或汪正清哼了一声,其中一个小伙子喊我和汪正清转来,问我们哼么事,对方一个小伙子就朝汪正清推了一掌,汪正清还击,我上去帮忙,另一个小伙子打我,后来了三个小伙子,我朝邱村主街道跑,三个小伙子跟我后头追,没追到。后听到汪正清被打伤后送到医院去了,到邱村医院看到汪正清躺在病床上,满脸、衣服上都是血。
8、证人刘兵证言证实:从饭店出来后,骆军和汪正清在前面走,对面来了三个小老板,一个在前面,两个跟在后面,前面的边走边唱歌,好象唱错了,骆军和汪正清都走过去了,不知他们哪个哼了一声,唱歌的回头就骂,后面来的两个人把骆军和汪正清夹在中间,唱歌的人推了汪正清一下,骆军或汪正清就打唱歌的人,我到洗头房去喊向家贵、李进,我们三人到现场去拖架,追骆军的人没追到赶过来,围着打汪正清,一个人拿啤酒瓶砸汪正清头两下,将汪正清砸倒在地,后还踢了几脚,汪正清被打昏后他们就走了。
9、证人朱巧云证言证实:2002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在店内营业,汪正清往我店跑,我用柜台把汪正清挡到,几个人拳打脚踢汪正清一个人,一直把汪正清打倒在地,这几个人还在拳打脚踢,用砖头砸汪正清腰,打赤膊人拿砖头或啤酒瓶。
10、汪正清伤势程度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汪正清伤势程度属轻伤。
11、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貌。
(二)2004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方顶平请挖掘机在其承包的位于广德县邱村镇白云村的沙塘内挖沙,白云村村民冯康胜担心挖掘机挖沙时会毁坏自己位于沙塘边的田埂,便邀请本村村民李华政(男,1955年11月23日生)陪其前去察看,当冯康胜看见挖掘机已挖到自己田埂附近时,便阻止挖掘机继续工作,这时帮助方顶平管理沙场的王胜清便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方顶平。被告人方顶平便纠集刘福才、卢军、余孝启、吴祥以及犯罪嫌疑人邓世保、吴传军、刘忠平、刘传新、罗存会(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赶到沙场。被告人方顶平因与冯康胜熟识,加之与李华政先前有矛盾,便对李华政进行殴打,被告人刘福才、余孝启也对李华政进行殴打。李华政被打后朝村后跑,被告人刘福才、余孝启、吴祥与刘传新、邓世保等人跟在后面追,将李华政在沙塘埂上追上,继续对李华政进行殴打,后在被告人方顶平的指使下,被告人刘福才、余孝启、吴祥等数人将李华政手、脚抓住抬着扔进旁边的水塘中。经法医鉴定,李华政的伤势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方顶平赔偿李华政医药费等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