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李钢、邱方伟、刘福胜、吴祥供述证实:2004年夏天,李钢等人驾车与胡贤武(系邱方伟妻子的姑父)的车辆发生轻微碰撞,吴祥、刘福胜即下车对胡贤武予以殴打,邱方伟未予制止,后李钢等人逼迫胡贤武付了车辆修理费500元,并欲敲诈,经邱方伟讲情而罢休。
②受害人胡贤武陈述及证人余孝月、徐安美证言证实:2004年夏天,胡贤武车辆与李钢等人的车辆轻微碰撞后,胡贤武被对方殴打并支付了500元车辆维修费,后又被敲诈,请邱方伟说情才罢休。
7、2004年12月一天夜,在本县桃州镇团结路“三香”茶吧内,犯罪嫌疑人刘庆建与桃州镇居民乐有龙、盛放一起喝茶,刘庆建仅因看不惯乐有龙插嘴其与盛放的谈话,便拿酒瓶将乐有龙头部砸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①受害人乐有龙陈述证实:2004年12月一天,乐有龙与盛放、刘庆建一起喝茶时,刘庆建与盛放谈话时,因不满乐有龙插话,用酒瓶将乐有龙头部砸伤。
②证人盛放、郑小卫证言证实:乐有龙头部被刘庆建砸伤,并请医生到家中包扎。
8、2005年5月,被告人汪振顺向誓节镇居民陈军放2万元人民币的高利贷,因到期陈军无钱归还且挂断了汪振顺电话,汪不满,找到陈军对其殴打迫使其于当日归还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①受害人陈军陈述证实:陈军欠汪振顺款未还,2005年5月,汪振顺电话催要借款时,陈军解释后,挂断了电话,汪振顺随后找到陈军,掌击其面部并迫使其还款。
②证人朱德勇、汪振祥、舒纯兵证言证实:2005年5月一天,汪振顺找到陈军催要借款,并打其耳光。
9、2005年1月份一天夜,本县桃州镇居民解良宏因与被告人夏永荣女友许霞一起喝茶,便被夏永荣、黄波叫到开鑫娱乐城后院,夏永荣对解良宏辱骂,欲打解良宏,后经他人劝解才罢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夏永荣、黄波、程华供述证实:2005年1月的一天,夏永荣因对其女友与解良宏一起喝茶心生不满,将解良宏叫到开鑫娱乐城辱骂,并欲殴打,后经黄波劝解罢休。
②受害人解良宏陈述证实:2005年1月的一天,解良宏因与夏永荣女友一起喝茶被夏永荣叫到开鑫娱乐城辱骂,并欲殴打,后被他人拉开。
③证人李娜、张睿证言证实:2005年1月的一天,李娜、张睿与解良宏、夏永荣女友一起喝茶。
10、2005年1月,被告人丁建辉、陈桂军持股的游戏机室因赌博被新杭派出所查禁,便怀疑是新杭镇居民万田忠举报,一天晚上,被告人丁建辉、陈桂军等人在路边等候回家的万田忠,将其殴打一顿出气,致使万田忠数日躲在家中不敢出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①被告人陈桂军、丁建辉供述证实:2005年1月,丁建辉、陈桂军持股的游戏机室被查禁,怀疑是万田忠举报,便于一天晚上,将万田忠殴打。
②受害人万田忠陈述证实:2005年1月一天晚上,万田忠被丁建辉、陈桂军殴打。
③证人张广惠、杨小琴证言证实:2005年1月的一天晚上,丁建辉、陈桂军殴打万田忠。
以夏永荣、夏永久、汤鸿云、张传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购买、制造大量管制刀具、非法持有、储存枪支数支,并在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次使用,逐渐形成一定威慑力。同时由于近年来,该组织的多次违法犯罪活动未得到有力查处,滋长了该组织及成员的嚣张气焰,致使组织者、领导者、成员误以为“什么事都能摆平”、“黑白两道通吃”,“山庄”和“山庄的人”成为组织和成员的代名词,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我县及周边地区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