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汪明供述证实:汪明在明知汤鸿云为躲避公安机关躲避在外地的情况下,应汤鸿云要求,托吕福林汇款2000元给汤鸿云,事后款还给吕福林。
2、证人吕福林证言证实:汪明托吕福林代向他人汇款2000元,后汪明还了款。
3、证人汤鸿云证言证实:2005年12月,汤鸿云在北京发手机短信要求汪明汇点钱,第二天收到汇款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永荣等人通过赌博为联系纽带相互纠集在一起,其中夏永荣伙同被告人夏永久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林、汤鸿云、张传辉开设赌场,由夏永荣、夏永久提供赌场并保证赌场安全,由汤鸿云负责招揽赌客,由张传辉负责打点关系。然后夏永荣、夏永久又先后纠集刘庆建、李钢、刘福才、余风成、黄波、程华、余孝启、邱方伟、吴祥、卢军等人听命于自己;汤鸿云纠集被告人赵兴利、朱大开等人听命于自己;张传辉纠集被告人吴宏庆、马超等人听命于自己,几方势力相互交织,业已形成为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除实施赌博活动外,又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其中夏永荣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夏永久、汤鸿云、张传辉作为该组织的领导者,与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及一般参加者之间形成了相对固定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李钢、刘福才、余风成、黄波、程华等被告人在该组织中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将其意图上传下达,带领其余被告人执行该组织的意图,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他们在接受夏永荣等组织、领导者的领导外,又担负领导该组织其他成员的职权,从而在该组织中形成层级分明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在长达一年多之久的组织活动中,该组织成员在赌博活动中形成较为严格的纪律,强调“上面叫做什么,就做什么”,不问原因一律听命行事,并逐渐将该纪律扩展体现到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中,如毁坏张林车辆、抢劫周燕赌场,冲击余剑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参与人员均不过问事发原委,只是按照领队人的要求和分工,“忠实履行职责”,有时甚至连领队人也不明了组织领导者的活动目的,连夏永荣吸毒需要人服侍、望风,也是由骨干成员李钢、刘福才等人安排组织成员完成,而这些被安排人员均无条件执行,从未表示过异议,他们即使不在指定地点,也会及时赶至,而不推诿。
被告人夏永荣等人通过赌博、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由该组织进行管理、分配、使用:一部分被组织、领导者所挥霍,如夏永荣吸毒,汤鸿云的滥赌;一部分被用来打点关系,向司法人员行贿;一部分用于购置枪支、管制刀具、对讲机等犯罪工具;一部分用于支付该组织成员的生活费用、通讯费用,以及案发后,资助该组织部分成员外逃,以图继续掩盖该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
该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如抢劫周燕、敲诈勒索程功,砸毁广德县林业局稽查大队的车玻璃,砸毁广德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大门玻璃均出于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指使、授意,另外有些违法、犯罪虽不是出于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指使、策划,但也是该组织的组织成员互相纠集,按照该组织一贯行为所实施,如冲击余剑赌场,到广德县誓节镇李家安家中寻衅滋事,找邱村镇村民李华政寻衅滋事,为邱村镇村民彭常志解决土地纠纷助威,与他人发生矛盾后,即打人(如故意伤害尹培稳)、敲诈(如企图敲诈胡贤武)、非法拘禁他人,组织成员利用该组织的强势地位,在社会上恣意妄为,其行为后果与该组织一贯以来所图翼的目的——展示组织“实力”一致,且同时又进一步加强了该组织的强势地位,为该组织开展赌博或左右操纵他人赌博,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甚至插手正常经济纠纷积蓄力量,扩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