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被告人周玉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9日起至2008年10月18日止)。
二十四、被告人曾宪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31日起至2010年8月30日止)。
二十五、被告人冯春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17日止)。
二十六、被告人左登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七、被告人卢祖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八、被告人朱德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九、被告人潘石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十、被告人丁建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十一、被告人陈桂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十二、被告人敖荣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十三、被告人蒋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十四、被告人宋长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3日起至2007年5月25日止)。
三十五、被告人刘福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