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车子砸后的照片证明,张林车子被砸后的损坏情况。
8、鉴定结论证明,车损价值4337元。
十一、关于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一)2003年底,太极山庄“天上人间”娱乐城开业后,被告人夏永荣欲吸食K粉,便安排李钢从上海购回一万元钱的K粉和摇头丸,除一部分自己吸食外,一部分卖给到娱乐城来娱乐的汤江山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夏永荣供述证实:“天上人间”娱乐城开业后,其让“双喜”安排李钢带人买了2万元的K粉,自己吸食部分后,让“双喜”卖给汤江山五克,其余货由李钢处理了。
2、被告人李钢供述证实:2003年下半年,夏永荣让其带一万元到上海买K粉,其带刘福才、余风成租车到上海购得K粉和摇头丸。后夏永荣让其将部分K粉卖给汤江山的事实。
3、刘福才、余风成供述及证人张传忠证言证实:2003年“天上人间”娱乐城开业后的一天,李钢带刘福才、余风成租张传忠的车到上海,李钢在上海与一个女的接头,买了不知道什么东西。
4、证人汤江山、李春证言证实:在“天上人间”娱乐城,汤江山、李春买到2小袋K粉吸食。
(二)200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永荣欲吸食毒品,经被告人赵兴利联系从无锡市一个叫“阿吉”的人处购进6000元的K粉、20粒摇头丸。当晚夏永荣、汤鸿云等人拿去一部分在太极山庄“天上人间”娱乐城吸食摇头外,被告人赵兴利将剩下的K粉及摇头丸卖给李钢、蒋炯等人吸食,获利人民币近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赵兴利供述证实:2004年6月其将1盎司K粉、20粒摇头丸分数次卖给汤鸿云、李钢、蒋炯,获利约七、八百元。
2、证人李钢证言证实:2004年6月的一天晚上,夏永荣准备吸毒,让其到赵兴利处拿货,且其和蒋炯还在赵兴利处购得摇头丸,同蒋炯、吴宏庆吸食。
3、证人蒋炯证言证实:2004年天热的时候,其在赵兴利处购得摇头丸十余粒同李钢、吴宏庆共同吸食。
(三)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钢、孙丽与吴宏庆、蒋炯约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到宣城市区吸食。经孙丽联系从江苏省无锡市一个叫“小伟”的人处花费人民币3500元购得K粉10克、摇头丸5粒。李钢、孙丽为省去自己应出的毒资,商量将所购毒品的价格抬高些。当晚李钢、孙丽将毒品带往宣城市与吴宏庆、蒋炯等人共同吸食后,蒋炯付给李钢人民币2000元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吴宏庆应出的毒资因与李钢关系好而未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钢供述证实:2004年下半年一天,其和蒋炯、吴宏庆约好凑钱购买毒品共同吸食,购得毒品后,其同孙丽商量,抬高毒品价格至7500元,以图不出自己的那份钱,并让开车的余风成及其女友保密。后来,蒋炯付款2000元,吴宏庆因与其关系好,没出钱。
2、被告人孙丽供述证实:2004年下半年一天,李钢、蒋炯、吴宏庆凑钱购买毒品吸食,李钢花4000元购得毒品后,与其商定抬价至7500元,以图吸食毒品不用花钱,并让余风成及其女友也这么说。蒋炯付了钱,具体多少不清楚,吴宏庆没付款,可能与李钢之间有帐。
3、蒋炯、吴宏庆证言证实:2004年夏天,其二人与李钢、孙丽到宣城市区吸毒,毒品由李钢、孙丽带去,蒋炯付款2000元的事实。
4、余风成、孟祥培证言证实: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余风成开车送李钢、孙丽到宣城市区吸毒,车上李钢、孙丽商量抬高毒品价格。
(四)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汤鸿云欲贩卖毒品赚钱还债务,便借款人民币30万元租车到深圳市,花费人民币133500元从一个叫“小顾”的人处购得500克K粉、300粒摇头丸藏于家中侍机贩卖,除一部分自己吸食外,剩下的用于抵债、贩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