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害人周柏治陈述证实:2004年10月左右,我姑夫在港湾小区盖了栋房子,他叫我到他那给他看护房子,那段时间我大概在那住了有个把月时间,晚上常将我开的那辆普桑车开到对面一户人家院墙外停放着。停了有半个月的样子,我们单位领导打电话给我讲停的车子被人砸了,之后我起来看,发现车子前后挡风玻璃及四个车门玻璃全部被人砸了。我车子停在大路南侧正对巷子的一户人家的院墙外,那院墙外有棵梧桐树。
5、证人杨贤斌证言证实:我有辆黑色普桑车。晚上一般停放在自家门口(双桥路50-1号),偶尔停在路边。2003年下半年因地界与夏根子发生纠纷,致夏心里不快活。
6、证人曾宪家证言证实:一天夜里九点钟以后,冯春胜找到我,他讲拿东西,我问他干什么,他讲李钢叫他拿的,就拿两根钢管去了,冯春胜讲吴祥在外面等着的。
7、皖P03019车受损价值鉴定结论证明该车受损价值人民币1120元。
8、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方位、概貌。
(四)被告人夏永荣因怀疑广德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老板汤林在外讲其赌博“出千”等坏话,且以前因刘庆建在汤林所开的华林桑拿浴室内无理取闹被行政拘留过,因而被告人夏永荣对汤林心怀不满。2005年4、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夏永荣、程华开车路过广德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口时,被告人夏永荣指使被告人程华叫人将汽车销售公司大门玻璃砸碎以泄愤。当天晚上程华便安排犯罪嫌疑人周文江(另案处理)将该公司玻璃大门砸碎。经鉴定,该玻璃门受损价值人民币114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夏永荣供述证实:两年前,双喜在华林桑拿内和汤林打架,桃州派出所处理,后将双喜拘留。另外汤林在外面乱讲,说我出老千。这样在去年上半年,有一天我和程华从汤林的汽车公司门口经过,想到这些事,心里有火,随口对程华说:“你喊人把这家的玻璃砸了它。”过了些时候,我和程华再次路过时,我看到玻璃还是好好的,我就责问程华:“这玻璃不是好好的吗?”程华讲:“老大,玻璃我喊小虎砸了,它这是后来换了新的。”
2、被告人程华供述证实:在今年五月份的一天夜里,夏根子打电话喊我,他把车子开着带我到华林公司门口绕了一趟,指华林公司的玻璃门给我看,让我喊两个人把玻璃砸了它。我回到夏根子租住的砂石公司房间里,给睡在那里的小虎讲了“老大让安排两个人把华林公司的玻璃门砸了它”。第二天我带小虎去看了,后来小虎给我讲他安排两个兄弟砸了。过了一天,夏根子在中新大酒店问我:“程华,那玻璃门你没有喊人砸吗?”我讲:“砸了,小虎跟我讲砸了。”夏根子问那怎么好好的。我讲要不又换了新的。夏根子讲换新的有这么快啊,之后就没有追究了。
3、被害人汤林陈述证实:今年4、5月份的样子,是夜里被人砸的,被砸坏了两块大门玻璃。宽1米5、高3米,厚12毫米,价值2500元左右。
4、证人钱中心证言证实:去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早上,我到公司上班,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两扇大门玻璃被砸坏了,地上还有砖头,我打电话给老板汤林,由于考虑是公司大门,形象要紧,接着打电话给刘师傅,叫他重新装了两扇新的玻璃,忙到上午11点前把两扇玻璃门装好了,没报案。
5、价格鉴定结论证明受损玻璃价值。
6、刘庆建(双喜)治安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证明刘庆建在华林桑拿滋事的原因及处罚情况。
(五)2004年4月份,被告人夏永荣在本县新杭镇太极山庄客房内开设“摇猴子”赌场时,被告人汪振顺在赌场内帮忙,后经被告人夏永荣授意,汪振顺通过其哥汪振祥邀请本县誓节镇居民李家安、周成立、郭文高等人到该赌场内赌博。当李家安、周成立当日输完所带现金后,又通过汪振顺向夏永荣借得赌资人民币二万元,随即又输完。赌博结束后,李家安、周成立认为赌博有假,便不想还所借的二万元赌资。数日后,汪振祥将此情况告知汪振顺,汪振顺又向夏永荣报告,被告人夏永荣便指派被告人汪振顺、李钢带人去向李家安、周成立要钱。当天晚上6、7点钟,被告人汪振顺、李钢带领被告人刘福才、朱德福、卢祖芳、周玉党、吴祥、左登峰、冯春胜、曾宪家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分乘两辆车到本县誓节镇东兴村清塘组李家安家,先安排被告人卢祖芳、冯春胜等在村口持刀接应,被告人汪振顺、李钢、朱德福、刘福才、周玉党、吴祥等人闯入李家安家中,李家安、周成立因害怕而躲到李家二楼的卫生间内,李家安兄弟李家三站在楼梯上阻止汪振顺、李钢等人冲上三楼,被告人朱德福对李家三进行殴打,致李家三面部受伤,后汪振顺、李钢等被告人冲上李家三楼,汪振顺踢、撞李家安、周成立躲藏的卫生间门,并辱骂、威胁李、周二人,后周成立的姐夫陈忠贵见此情景由其担保还钱并支付部分钱款后,被告人汪振顺、李钢等才罢休离开李家。事后,李家安、周成立归还了全部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