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证人蒋风萍、高梅仙、陈福仙、王四青、胡华俊、于荣芬、陈尚余、宗海宾、解良红、舒其德、汪振祥、周玉祥、苏海燕、舒纯兵、黄必须证言证实:自2002年到2005年上半年期间,自己或自己的亲属到太极山庄一带开的“二八杠”或“摇猴子”赌场去赌过,证实太极山庄一带开设赌场的事实。
36、有关禁赌的材料,广德县公安局流洞派出所2003年6月27日晚在原流洞镇大施村林场一看山棚内查获汤婕等人以“二人杠”的形式进行赌博的材料。广德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2003年7月16日下午在太极山庄查处徐文良等18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的材料。广德县公安局新杭派出所2003年7月23日下午在新杭镇箭穿村四季卡村民组查处蒋炯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的材料,证明上述时间夏永久等人开设赌场被查处的情况。
37、被告人夏永荣生病住院的病历、被告人朱德福被捅伤住院的病历,证明被告人夏永荣生病住院的时间是2003年12月5日;被告人朱德福受伤住院的时间是2004年3月24日。
38、扣押物证的清单、照片、被告人李钢、刘福才指认照片证明赌博现场的概貌和赌具等情况。
被告人夏永荣及其辩护人庭审时否认夏永荣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第四起赌博犯罪的事实,通过证据分析认为,被告人夏永荣在公安机关供述2003年初授意夏永久与江苏人合伙开设赌场,自己也和“张杰”等人在流洞、砖桥一带开设赌场,2003年9月至2004年9月,又与汤鸿云、张传辉在太极山庄等处开设赌场,并安排夏永久在赌场代表他的利益。赌场结束时其分了一百多万元。其供述的事实经过与被告人夏永久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其在赌场是给夏永荣帮忙,帮夏永荣管理赌场,将赌场赢利的钱交给夏永荣等相吻合。同时也与被告人张传辉、李钢、刘福才、汪振顺、方波等人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太极山庄赌场是夏永荣、夏永久与他人合伙开的供词相印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夏永荣参与该二起赌博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超代表张传辉一方在太极山庄赌场望风护赌十几天,并领取工资,该节不仅有被告人马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也有被告人张传辉、李钢、吴宏庆等人的供词印证。因此,对其辩解到太极山庄是玩,没有望风护赌的意见不予采纳。
(五)2004年4月,被告人夏永荣从武汉市请来“千手”到太极山庄,然后安排汪振顺邀赌客李家安等人与“千手”以“摇猴子”(又称“摇色子”、“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输赢人民币数万元。
2004年5、6月份,被告人夏永荣从武汉市请来“千手”到太极山庄开设赌场,安排黄波叫其弟弟从宣城市区邀赌客来太极山庄与“千手”以“摇猴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赢取赌客人民币十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夏永荣供述证实:2004年太极山庄的赌场正常后将赌场交给“老三”去管理,其带黄波、苏建兵到外地找“千手”来帮自己赢钱,并安排黄波、汪振顺等人邀赌客来太极山庄参赌。
2、被告人黄波供述证实:2004年陪夏永荣到福州、深圳等地买假的赌具等,以及邀人来太极山庄赌博,事后夏永荣给了九千元的事实。
3、被告人汪振顺供述证实:2004年帮夏永荣从誓节邀赌客到太极山庄与武汉人进行“摇猴子”赌博。
4、被告人苏建兵供述证实:2004年和夏永荣等人一道去过深圳。
5、证人汪振祥、李家安、周成立、郭文高、舒其德、周玉祥、苏海燕、舒纯兵、黄必须、解良红证言证实:2004年上半年到太极山庄开设的“摇猴子”赌场去参赌过。
(六)2004年10月份,被告人李钢带人冲掉余剑(另案处理)在广德县誓节镇红应村缸瓦窑附近山上开设的赌场后,经被告人夏永久的授意,被告人李钢带余风成、邱方伟、左登峰、朱德福、卢祖芳、冯春胜、曾宪家、刘福胜等人持刀、矛等工具望风护赌,以“摇猴子”的方式招揽夏永华、刘林等人参赌,开设赌场二十余天,抽头获利人民币数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