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永荣等4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63)

2011年09月28日15:0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被告人夏永荣为获取非法利益,指使刘福才、程华利用强势心理迫使被害人程功将赌场20%利润送给夏永荣;被告人张传辉以被告人金军新诈赌为名,通过余文勒索金军新钱财,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各被告人勒索钱财数额巨大,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夏永荣、程华、刘福才、张传辉的此项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永荣、刘福才及其辩护人认为他们占有程功赌场二成股份,是因为他们以参与护赌等方式参与赌场经营的应得收入,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夏永荣等人参与程功赌场的经营是因为夏永荣等人运用其强势力量,迫使程功接受他们的加入并分享利润,此一行为过程并非“平等协商”,而是一方强力压制的结果,即勒索。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程华在敲诈勒索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公诉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传辉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传辉敲诈勒索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起敲诈勒索事实系其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待,应认定为自首,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夏永荣、夏永久、汪振顺、李钢、左登峰、吴宏庆、马超、潘石祥、冯春胜、卢祖芳、宋长胜、王和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分别致被害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上述被告人的此项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永久及被告人夏永荣、夏永久、李钢的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伤势法医鉴定与原始就诊病历不相符,应不予认定,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经审查,原始病历中所记载左侧肱骨小头后侧劈裂与鉴定书认定的左侧肱骨骨折系同一处、同一性质损伤,法医鉴定书依据相关规定,认定该伤势程度属轻伤,科学、客观、公正,且法医鉴定书是在侦查过程中由有权作出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并已告知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各被告人均未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汪振顺及其辩护人认为汪振顺没有伤害巫文传的故意,也未具体实施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汪振顺在夏永荣等人为其利益商量准备伤害巫文传的过程中,自始自终未表示反对,说明伤害巫文传并不超出其主观故意范围,处于一种放任的主观心态,其未参与具体伤害行为,只能说明其在本起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冯春胜辩称其没对被害人尹培稳实施殴打,但该起犯罪在场证人均证实其参与了殴打,故对其否认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宋长胜的辩护人认为宋长胜在吴明文伤害案中,情节轻微,且也被他人打伤,可不认为是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在吴明文伤害案中,宋长胜虽未具体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其被打伤到卢祖芳赶来,伤害吴明文的过程中,其并未阻止卢祖芳的伤害行为,且其指认行为也是该起伤害行为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宋长胜被他人打伤并不构成其本人不构成犯罪的抗辩理由,但鉴于其所起的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汪振顺、左登峰、冯春胜、宋长胜分别在其所参与的故意伤害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永久、李钢在伤害行为中也系从犯与事实不符,夏永久在伤害巫文传案中,积极参与策划,李钢具体实施与吴宏庆的联系行为,并指派左登峰指认被害人,两被告人的行为及所起作用均不属于辅助、次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李钢的辩护人关于李钢在故意伤害巫文传案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钢为了给赌场护赌,先是从他人处借得土枪一支,后又经被告人夏永久默许,购得钢珠枪两支,被告人夏永荣、张传辉、汤鸿云作为赌场老板,系直接受益人,且李钢借、购枪支均不违背赌场利益和夏永荣等赌场老板的意志;被告人王和义为私人琐事,借得制式猎枪一支,上述被告人均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对上述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宪家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不能成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一款规定,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方属于“非法储存”,被告人李钢所非法持有的枪支拟用于护赌,显然不属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因此被告人曾宪家保存上述枪支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但其行为同样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而非法持有,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被告人夏永荣、夏永久、曾宪家以及被告人夏永荣、夏永久、汤鸿云、张传辉的辩护人认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只对实际持有枪支人成立,且只应追究实际持枪人的罪责,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李钢无论是借枪,还是购枪都是为护赌,是为完成其在赌场中的工作职责,且其购枪是经被告人夏永久默许,并支付了李钢购枪的开支,李钢非法持有枪支是为赌场顺利进行而服务的,赌场老板夏永荣、夏永久、汤鸿云、张传辉虽然未实际持有枪支,但享受了非法持有枪支的利益。被告人张传辉认为李钢购枪时太极山庄赌场已关,李钢购枪不是为护赌,理由不能成立。太极山庄赌场是因为太极山庄改制而暂时歇业,而不是永久性关闭,这在赌博罪中各被告人供述里非常明确。被告人李钢的辩护人认为该案枪支鉴定程序不合法,必须经两次发射,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枪支鉴定必须有复核程序,但复核程序并非要求必须再发射一次,该辩护人对枪支鉴定程序系理解错误。被告人曾宪家在庭审中提出其不知道非法持有的是枪支,与其本人供述相互矛盾,也与同案其他多名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更与实情不符,从其对所持物品的慎秘态度,以及其在太极山庄赌场为李钢保管护赌工具的工作经历,足以认定其知道非法保管的物品性质。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夏永荣、夏永久、张传辉、汤鸿云、李钢、曾宪家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属情节严重的公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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