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人夏永荣、夏永久、汤鸿云、张传辉、李钢等人为了赌场安全和组织利益,非法持有枪支共三支,被告人曾宪家非法持有枪支共两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夏永荣供述证实:因为江苏那儿发生冲场子的事情,其问“阿党”可搞到枪,他还做了几把自制枪来护赌,以及2005年6月份,张传辉打电话问其能不能买到枪的事实。
2、被告人夏永久供述证实:2004年9、10月份的样子,“双喜”(指刘庆建)说:“哪天安排李钢去搞两把枪,他和我各一把。”“双喜”还叫我给一万块钱,我讲好。过了三、四天的样子,我问“双喜”搞没搞到枪,“双喜”讲短的枪没给我们搞到,李钢只搞了几把长枪带回来了,李钢已把枪放好了。又过了几天,我给了“双喜”一万块钱,叫他交给李钢的事实。
3、被告人李钢供述证实:朱德福在赌场被捅的事发生以后,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决定搞几把土枪壮胆,经夏永久同意,我叫叶守成、曾宪家各弄来一把土枪,并将土枪带到场子里护赌,这两把枪交余风成和刘福胜保管后返还给枪主。2004年下半年,李钢经夏永久同意,和余风成、朱德福到广西买枪,但没买到,后将广西人“阿健”的四把枪带回广德。之后李钢回到广德,向夏永久汇报买枪的事,没过几天,夏永久给了壹万元的开支费用。李钢将这四把枪连同广西人“阿健”走时留下来的那把枪存放在他住的太极山庄8223房间内,后交与曾宪家保管。
4、被告人汤鸿云供述证实:2004年7、8月份的时候夏老大(指夏永荣)请了八个广西人来护场子,后来了二个,这些广西人护场子时都带有自制的土枪。其知道看场子的人还有枪,枪也是用于看场子的事实。
5、被告人张传辉供述证实:其托夏永荣帮他买枪的事实。
6、被告人曾宪家供述证实:我们开始在娱乐城当保安时,有间宿舍,李钢拿了几个渔具袋子放在其宿舍里,后发现里面有几支枪。李钢有几把自制枪,曾放在其宿舍里保管一段时间。其接李钢电话,按照李钢的要求,将三支枪运至自家澡锅内,后又移至朋友杨大庆家中的天花板上储存。其与李钢到其哥曾宪国家借枪,并将枪带回山庄的事实。
7、被告人余风成供述证实:2004年10月份,其与朱德福陪李钢从广西回来之后有一天,李钢从“太极山庄”他房间的床底下一个蛇皮袋里拿出四、五把枪,讲是从广西搞过来的事实。
8、被告人刘福胜供述证实:朱德福被捅伤以后,为了防止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李钢增加了护赌工具,其中就有两把土枪,有一次李钢叫我和余风成把土枪拿到太极洞后山上茶叶地赌场外围,枪是李钢交给我们的,我和余风成就把枪拿着在赌场外围看场子,当天下午赌场只开了一个多小时就结束了。其看见有人在“太极山庄”外面山上赌场回来时,扛着一杆土枪的,印象中是“老货”扛着的。其只见过曾宪家也就是“老货”经常将包拎上拎下的,存放在李钢房间也见过的。
9、证人吴继根证言证实:李钢于2004年4月份左右到其家中向其借枪,后其将枪借给李钢,且该枪是其向陈峰借的事实。
10、证人陈峰证言证实:其曾借枪给吴继根,后将该枪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的事实。
11、证人韩治国(曾用名曾宪国)证言证实:证明其弟曾宪家曾到其处借一枝土枪的事实。
12、证人杨大庆证言证实:2005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出车到邱村镇,碰到何成峰(即曾宪家)及另一个人,吃饭时,曾宪家讲把一些东西放在其家,杨大庆同意,三人将装有刀、枪的三个包转移至杨大庆家天花板上藏匿,后被警察收走的事实。
1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陈峰所持1支枪支及杨大庆家追缴的3支枪支。
14、涉案枪支鉴定结论证明:从杨大庆家收缴的三支枪中有两支被认定为枪支;李钢从吴继根处所借陈峰的一支土枪被认定为枪支。
(三)被告人王和义与女友傅应芳因情感纠葛产生矛盾,认为傅应芳家人看不起自己,遂从淮南市谢家集人“阿坤”处借得制式猎枪一支,子弹二发,于2005年9月25日来到广德县流洞镇徐家边村傅应芳家进行威胁报复,傅应芳的母亲汪国兰上前制止时,被告人王和义用所持猎枪枪柄将汪国兰头部砸伤。该猎枪经鉴定,被认定为枪支,被告人王和义非法持有枪支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