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告人左登峰的供述证实:其受李钢指派,带“庆子”等人指认“老八子”,后“老八子”被“庆子”等人砍伤的事实。
6、被告人吴宏庆、马超的供述证实:2004年年底,李钢打电话叫他们去广德帮忙砍人,后在广德“竹海宾馆”门口将“老八子”砍伤,事成后李钢转交给5000元钱以示报酬的事实。
7、证人张传辉证言证实:2004年年底,李钢或是夏根子叫其帮忙联系一下“庆子”,其给“庆子”讲了,叫“庆子”直接与李钢他们联系。过了一段时间,听“庆子”讲是叫他去广德打架的事实。
8、证人李成全、叶朝广、俞做敏证言证实: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在“竹海宾馆”门口,“老八子”被四、五个人持刀堵在车内砍伤的事实。
9、被害人巫文传陈述证实:2004年10月22日下午5点多钟,在“竹海宾馆”门口其在俞做敏的车上被几个小青年砍伤的事实。
10、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貌。
11、巫文传伤势程度鉴定书,证明巫文传的伤势程度属轻伤。
(二)2004年11月5日晚,被告人李钢打电话安排被告人潘石祥、冯春胜以及曾宪家、邱方伟到太极山庄去为夏永荣摇头“值班”、“站岗”,被告人潘石祥、冯春胜以及邱方伟、曾宪家等六人分乘三辆摩托车从邱村镇经邱流公路赶往太极山庄,途经邱村镇南洋村鸡粪厂附近大转弯时,与迎面驶来的甘永义驾驶的货车发生擦滑事故,甘永义停车下来查看时,被告人潘石祥和冯春胜遂上前对甘永义进行殴打,和甘永义同车的尹培稳见状向甘永义要手机欲报警时,被告人潘石祥和冯春胜转而对尹培稳殴打,致尹培稳鼻骨骨折。经鉴定,尹培稳伤势程度属轻伤。案发后,两被告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潘石祥供述证实:200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邱村镇南洋村鸡粪厂附近大转弯处,由于发生车祸,其与冯春胜先打货的司机,后又将坐副驾驶的一男子面部打伤的事实。
2、被告人冯春胜供述证实:2004年下半年天气冷的时候,在邱村镇南洋村大转弯处,因车祸,其与潘石祥动手打了货的司机及坐副驾驶室的货主,致货主面部受伤的事实。
3、证人邱方伟、曾宪家证言证实: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在邱村镇南洋村大转弯处,由于发生车祸,潘石祥、冯春胜先动手打货的司机,后又打另一人致其受伤的事实。
4、证人甘永义证言证实:2004年下半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其驾驶货的在邱村镇南洋村一转弯处与他人的摩托车相撞,对方的两人先打了他,后又殴打尹培稳,致其鼻骨骨折的事实。
5、被害人尹培稳陈述证实:200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9、10点钟的时候,在邱村南洋大转弯处,其乘座的甘永义驾驶的货的与一摩托车相撞,对方的人先打甘永义,后又打他,致其鼻骨骨折,后对方赔了三千元医药费的事实。
6、尹培稳病史资料,证明尹培稳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
7、谈话笔录、款物交付单等书证,证明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两被告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8、鉴定结论,证明尹培稳伤势程度属轻伤。
9、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貌。
(三)2005年3月25日晚,吴明文和李国建、祝永兵、陈德家在广德县邱村镇“春风阁”饭店吃过晚饭后准备回家,因李国建摩托车倒地后摔坏反光镜,李国建先骑摩托车到邱村街道“飞鹰摩托车邱村特约维修站”准备维修,吴明文、祝永兵跟在其后。李国建见修理铺关门,便喊修理工“松子”的名字,此时路过此处的被告人宋长胜误以为李国建喊他,便过去问李国建,与李国建言语不和而争执。吴明文、陈德家、祝永兵此时也赶到现场,宋长胜和李国建随即相互殴打,李国建用手中的反光镜将宋长胜的脖子打伤出血。宋长胜受伤后,被告人卢祖芳和犯罪嫌疑人叶守成(另案处理)赶到现场,被告人卢祖芳问宋长胜是谁将其打伤,宋长胜便手手指李国建等人,李国建因惧怕而乘机溜走,卢祖芳便对吴明文进行殴打,致吴明文头部等处受伤。经鉴定,吴明文伤势程度属轻伤。